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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登山户外运动指导意见
作者:admin 时间:2022-10-24 点击:666[ ]
云南省登山户外活动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促进云南省登山户外活动及体育旅游产业的健康、安 
全、有序发展,强化行业自律,最大程度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云南本地登山户外运动及体育旅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云南省内开展登山户外运动及体育旅游的 
相关活动,不适用山地运动相关比赛。 
本指导意见所指的相关活动,是指在山地、丘陵等自然地带进行的以运动 
健身、休闲娱乐为目的的相关户外运动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登山、徒步穿越、 
溯溪、定向越野、山地骑行、野外露营等,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活动。 
第三条 登山户外运动及体育旅游相关活动,坚持依法依规、政府规范引 
导、行业自律、公众自觉的原则。 
第四条 云南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云南登协”)根据法律、 
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对本地区登山户外运动进行指导和服务,开展行 
业调研、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加强制度建设,督导登山户外运动的安全 
事项、开展登山户外运动相关人员的培训与资质认证等工作。 
第五条 本地区从事登山户外运动的组织(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协会、 
俱乐部等、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开展本地区登山户外 
运动时,应参照本指导意见。 
在省外开展登山户外运动时,应当学习与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的 
地方性法规及相关规范要求。第二章 分级指导 
第六条 云南省内的各地登山户外组织,应当在辖区民政与体育行政主管 
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登山户外活动。 
第七条 各地州、市、县级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应当积极作为,协助体育行 
政主管部门对本地行业活动进行指导和服务,加强行业自律: 
(一)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发挥指导、协调、服务等行业作用,依法开 
展活动,并积极参与山地救援工作; 
(二)普及和推广山地户外运动知识和技能培训,包括领队培训、户外环 
保培训、户外安全培训、青少年营地教育等。 
第八条 各地户外组织应积极向户外活动参与者推广两步路 APP云南专 
区”的应用和订阅“云南省体育旅游信息平台公众号”,以及时获取云南户外 
运动相关的徒步线路(登山步道)、户外营地和户外赛事活动等信息与资讯。 
第三章 规范要求 
第九条 登山户外活动的组织者应树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对活动的发起、 
策划、组织、实施的全过程负责。 
第十条 开展与组织登山户外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应当建立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 
(三)应配备取得户外运动领队或教练资质的人员。领队或教练应具备 
良好的责任意识、组织能力和相应的户外技能、体能。 
2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各登山户外组织及从业人员,参加由各级体育主管 
部门、中国登协、云南登协等单位举办的户外运动指导员、户外领队(教练)、 
攀岩领队等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关证书,定期参加复核、年检与再培训等。 
第十二条 组织登山户外活动时,领队和队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单日普 
通户外徒步活动 1:15,即一个领队带 15 个队员(下同);多日徒步露营活动 
1:10。
第十三条 在开展登山户外活动时,应全程做到以下事项: 
(一)制定活动计划、进行线路勘查,做好装备、通讯、交通、饮食、医 
疗救护器材等准备; 
(二)行前对参与者进行必要的身体与经验的检查、询问和登记,进行必 
要的山地户外运动基础知识培训、安全宣传、环保防火教育,对活动做必要的 
风险告知,做必要的装备检查与热身运动; 
(三)活动中,根据参与者体力情况,控制行进节奏,安排休息和补充能 
量;
(四)约束参与者行为,劝阻参与者擅自离队或冒险行为; 
(五)根据天气变化与相关危机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参与者全部安全 
撤离或应急避险; 
(六)遇突发危及参与者人身安全的情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险情申 
请救助,并在不危及自身及其他参与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采取紧急救助 
和处置措施,等待救援时,也应采取措施保障其他参与者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 各地登山户外组织、从业人员、参与者,可以依据云南登协《云 
南省登山证书管理办法》申报办理登山、登山翻越、登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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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组织海拔 3500 米以上登山或相关活动的,按照国家体育总局 
颁布的《国内登山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风险与环保 
第十六条 各登山户外组织及从业人员,应当客观、科学研判自身组织活 
动的能力与条件,研判活动地与区域的各种风险与应对条件。应在本单位内常 
态化开展户外运动安全相关的培训、应急演练,配置必要的安全器材并且定期 
检查。
第十七条 登山户外活动参与者应主动学习山地户外活动相关基本知识, 
充分了解山地户外运动风险,选择适合自己身体状况与技能的户外运动项目, 
选择合法与有相关资质的登山户外组织,并根据组织者的要求做好行前准备, 
服从领队管理,避免单独出行。 
第十八条 各登山户外组织应当购买组织者责任保险,为工作人员购买相 
应的人身意外保险。户外活动参与者自己应当购买单次或年度相关保险,或由 
组织单位代为购买单次活动相关保险。选择的保险险种应当与活动项目相匹配。 
第十九条 山地户外活动涉及绳索技术使用、水域项目、攀岩、洞穴探险 
等,登山户外组织及从业人员与领队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具备技术与安全装 
备等。
第二十条 
登山户外组织应当与当地公安、应急、医疗、救援组织等单 
位建立联系,以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得到救援和支持。 
第二十一条 
所有参与登山户外活动的组织、单位或个人,在活动中应 
当认真学习本会 2015 年发布的《云南省户外旅行活动文明公约》(附后),认 
真做好环境保护、护林防火、尊重活动所在地民风民俗等,注重组织与个人的 
文明形象并且带动周边人员共同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二十二条 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攀登、不涉足国家自然保护区相关区 
域、不攀登当地政府明令禁止攀登的山峰。反对未经当地政府许可,擅自在山 
峰安置各种永久性标志,已经设立的应当自行拆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由云南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 
日起试行,在随后的试行中不断补充、完善。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如有出入, 
以国家的为准。 
附件:《云南省户外旅行活动文明公约》(2017 年修订版) 
2022 年 9 月 29 日 
云南省户外旅行活动文明公约 
2017 年 月 29 日修订 
前言:为促进我省各类户外运动和旅行人员文明素质、环境保护意识的提 
高,促进旅行活动与自然、与旅游地社区关系的和谐互动,促进各类户外活动 
的安全开展,参考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法规,特拟订本公约,自 
2015 年 月 22 日发布试行,2017 年 月修改与补充。 
本公约为指导意见,希望各地相关户外组织、俱乐部、经营单位积极组织人 
员学习,并且在组织各种活动中加以实施、补充与完善。 
本公约所指户外旅行活动包括山间旅行、峡谷穿越、登山探险、攀岩、水上 
各类运动、户外拓展、户外定向、山地越野赛(跑步与自行车)等在自然环境 
中开展的户外运动项目群。 
5本公约下面的条款是在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基础上,结合户外 
运动项目特点做了强调与补充。 
一、 社会公德:高度尊重旅行地社区居民的民族风俗、宗教信仰、生活习 
惯,并且尽己所能给予爱心帮扶。对当地居民照相应当获得许可。相互礼让与 
注重礼节。节约各类资源,杜绝浪费。遵守景区相关规定,不逃票,未经许可 
不进入未开放的区域。 
二、 环境公德:高度树立环境保护意识,自觉维护途经地、露营地、活动 
地的自然环境,杜绝损害自然生态环境的一切行为,并且尽己所能清理他人的 
垃圾,劝导他人维护与保护生态环境。妥善处理粪便与垃圾。严格遵守护林防 
火相关规定。 
三、 团队公德:高度树立团队意识,服从团队管理体制的管理,杜绝一切 
危害团队正常活动、安全旅行的行为。遵守时间与相关约定,不做无准备,超 
过自我能力的探险活动。在高风险活动中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相互帮助、相互 
关心,优先照顾弱者。积极参与公共与公益活动,爱护一切公共财物。露营旅 
行期间不酗酒、不赌博、不开展低级趣味的活动项目。 
四、 行业公德:遵守本行业相关法规与行业公德,不攀登当地政府明令禁 
止攀登的山峰,未经许可不带外国人攀登需要许可攀登的山峰与区域。不传播 
敏感地区与不正确的卫星定位信息。不移动与损坏正常的路标与相关指示。积 
极办理相应的户外保险。面对相关事故应当客观、公正的对待,尽己所能参与 
相关救援活动。建议建立“不文明与危险游客登记备案”制度。 
云南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 
2017 年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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