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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章程修订稿
作者:admin 时间:2019-12-18 点击:2212[ ]

云南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章程

2019年修订版,草案)

第一章:总  

第一条  本会名称:云南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为本会),英文名称:Yunnan Mountaineering & Outdoor Sport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YMOA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爱登山及户外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专业性、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指导与规范我省登山及户外运动事业,推动我省体育旅游产业的发展。促进体育与旅游、文化、教育、环保等领域的结合;增进我省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团结全体会员,为全面推动我省登山及户外运动水平的提高与户外运动事业大发展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云南省体育局、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99号省体育局大院,邮编:65004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国家的相关政策与法规,对全省登山及户外运动相关项目提供业务指导与引导。在云南省体育局授权范围内开展与实施相关行业管理。

积极做好会员单位的相关服务,维护本行业单位及行业人士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开展全省登山及户外运动行业、体育旅游产业的调研,积极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本行业的相关提案与建议。推动各州市行业组织与行业事务的建立和发展。

积极探索与建立我省登山及户外运动的事故救援与活动安全保障的相关工作与业务。

(三)研究和制定我省登山及户外运动的竞赛规程和规则,组织全省性、跨地区的登山及户外运动项目的活动与比赛。积极开展我省相关人员的培训、注册与管理,推进本行业的职业技术等级评定与运动员等级评定。

(四)积极开展与“一带一路”等国家的民间体育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与开展国外的相关比赛与登山探险活动。

(五)积极承接政府交办的业务与服务采购。积极开展与登山、户外运动相关的有偿服务,增强自我发展的实力。

(六)搜集整理全省登山、户外运动有关资料、史料,向国内外提供全省登山、户外运动相关资讯。创办专业刊物、网站等宣传平台。

 

第三章 会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同与拥护本会的章程与相关规章制度;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注册地在本省的单位与常驻本省的个人。

(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1、爱好登山与户外运动或对本行业相关事务有较高的参与积极性;

2、在本行业有一定的(行业或学科)影响力或资历。

(二)团体会员入会条件:

1、在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2、从事与登山及户外运动相关业务的单位;

3、有意愿支持本行业发展的相关单位。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按会员管理办法发给会员证、执行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相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行业活动与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相关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体育局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会长、名誉会员、顾问人员的聘任;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召开理事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通知理事。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当届中理事减少3人时,采取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进行届中补选,无记名投票产生。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即网络交流群)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提前5日将会议的议程通知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委资格。当届中常务理事减少2人时,采取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进行届中补选,无记名投票产生。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采用网络交流群等方式召开。有三分之一的常务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体育局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云南省体育局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在届中,如发生会长或副会长、监事长因故不再担任或辞去职务的,可以在理事会上补选,由常务理事会提名无记名投票选举。

以上所有在届中选举的理事、常务理事等人员均在换届时结束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及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在会长授权范围内处理其他日常事务与代表会长签署相关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长任职资格同协会负责人,监事任职资格同协会理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对理事等相关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相关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有权对协会工作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本会内设机构。本会在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专委会、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标识,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专委会、代表机构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专委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云南省体育局和云南省民政厅备案。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云南省民政厅和云南省体育局。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为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本协会根据需要设置名誉会长、名誉会员及顾问。名誉会长、名誉会员、顾问可应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及本协会举行的各种活动与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为:个人会员每年度100/人,团体会员的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办法执行。

会员单位交纳了年度会费的,其会员单位的个人代表免交个人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云南省民政厅和云南省体育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云南省体育局审查同意,并报云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云南省体育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云南省体育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云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云南省体育局和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1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云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91212日第四次修改 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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